济钢城市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112财保1071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济钢城市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2875375.17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在12875375.17元范围内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875375.17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钢城市矿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栾绍卓
判决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