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7民终2634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新乡市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8)豫070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8)豫070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市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70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崔海成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王大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旭亮
判决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