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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方式:0755-83701668
注册时间:1995-07-24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中梅路润达圆庭A座706-713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业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业务;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业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业务;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业务;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业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业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业务(限城市交通安全设施);接受合法委托依法从事拆迁项目的管理、房屋拆迁前期协调服务以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道路场地的拆迁工程(涉及资质管理的,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城市园林绿化叁级工程(凭相应资质证书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设计施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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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谷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民终17569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谷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鹏润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34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9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2200元,合计19747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上诉人所受工伤与其在上诉人处工作的经历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应对其所受工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上诉人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自述的职业史,可以发现,2003年5月10日至2005年6月1日在深圳市中人爆破公司从事风钻、爆破作业;2005年6月2日至2014年9月11日在深圳市中铁达爆破公司从事风钻、爆破作业;2014年9月12日至2016年6月7日在深圳市洪坤爆破公司从是风钻、爆破作业;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11月22日在上诉人处从是风钻、爆破作业。也即是说,被上诉人入职上诉人公司时,其已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大量接触粉尘的施工作业长达十四年时间,这职业经历与其罹患尘肺病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显然明显高于其在上诉人处仅四个月的职业经历。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作为对被上诉人所受工伤承担赔偿责任的唯一责任主体有违公平原则。在无法确定被上诉人所受工伤与其和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上诉人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一审认定事实: 一、关于劳动关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6041号终审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自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11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申请再审,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法院对原、被告在此期间的劳动关系予以认定。 二、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上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 三、职业病、工伤及劳动能力认定情况:被告于2018年11月9日被认定为矽肺壹期,其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构成七级伤残。 四、申请仲裁时间:被告于2019年4月3日申请仲裁。 五、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100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交通费5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4、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524元;5、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88元;6、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8700元。 六、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344元;2、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928元;3、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2200元;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七、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34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9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2200元,合计人民币197472元;2、驳回被告的全部仲裁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八、判决结果:由于原、被告未证明被告工资情况,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以被告离职时深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4488元作为月工资赔偿标准。被告构成七级伤残,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13个月、6个月和25个月工资,即58344元、26928元和1122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原告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9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22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已预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黎康养 审判员李东慧 审判员陈俊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陈嘉
判决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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