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珠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0722民初966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科技公司)与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珠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珠煤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荣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景娜、被告正珠煤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弓介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荣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正珠煤业公司支付货款1633102.8元并自2020年6月25日起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正珠煤业公司先后3次向该公司购买工业设备,总计金额为2638342元。经对账2020年6月24日双方共同认可正珠煤业公司欠该公司货款1688342元(其中包括保证金55239.2元为未到期债务)。正珠煤业公司的欠款行为导致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提起诉讼。
正珠煤业公司承认华荣科技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公司目前支付能力有限,希望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珠煤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633102.8元并自2020年6月25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46元,减半收取9773元,由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珠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丽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成燕
判决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