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书东、唐胧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0921财保4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岱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胧名下的位于岱山县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唐胧名下的位于岱山县[权证号:浙(2020)岱山县不动产权第0004647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由被申请人唐胧保管,但被申请人唐胧不得行使买卖、赠与、抵押、租赁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上述财产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任世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宓丽君
判决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