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正印
联系方式:0566-3227287
注册时间:2003-07-22
公司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直属园区江南集中区宇邦工业园11#办公楼二层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消防工程施工、消防设备销售、安装、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张立祥、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国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122民初512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来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立祥与被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口公司)、滁州国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光胜,被告江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典明、国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松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立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口公司支付工程款1845494元,并支付迟延利息;2.判令国鼎公司在应付款范围内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江口公司、国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张立祥变更工程款诉讼请求为:判令江口公司支付工程款2144686.4375元(其中变更12栋金额为4063717.12元,13栋金额为3253151.63元,总计为7316868.75元,下浮15个点后6219338.4375元。除去已拿的款项就是2144686.4375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12日,江口公司、国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来安县七里安置小区二期工程的多层建筑(及一期工程),工程进入施工后江口公司将工程中的12#、13#,土建工程分包给其,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按双方约定按工程进度付款,并有江口公司委托人俞家友与其对接结算工程款,江口公司委托人采取虚假记账等方式,拖延、拒付涉案工程款,涉案工程于2013年8月15日验收竣工并交付业主使用,但江口公司、国鼎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付,直到2019年10月29日相关部门对涉案工程结算审计,经审计,减去已拿的工程款,江口公司、国鼎公司仍欠工程款2144686.4375元,经多次催要江口公司、国鼎公司拒不支付,故起诉。 江口公司辩称,七里一期12栋13栋审计造价为7316868.75元,江口公司已通过支票、转账、现金代付材料款等方式陆续向张立祥支付工程款为4739652。应扣除金额部分有:业主招标文件下浮、江口公司管理费及税金8.5%、审计结果超额罚款(政府罚款)、预决算费用、政府收取技术服务费、江口公司维修费用、国鼎公司维修费用以上七项合计费用为2010309.5元。下剩工程款为7316868.75元-4739652元-2010309.5元=566907.25元。 国鼎公司辩称,工程是政府招投标,国鼎公司中标,中标后工程建设发包给江口公司,江口公司分包给张立祥。后经过政府审计,国鼎公司跟江口公司结算,已经支付到95%,国鼎公司结算与张立祥是没有关系的,国鼎公司直接与江口公司结算,由江口公司和张立祥结算。张立祥要求国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与现实不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12日,来安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为甲方与国鼎公司为乙方签订《来安县采用BT方式融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I标段)合作协议书》、《关于采用BT方式融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I、标段)的补充协议书》,合作建设的项目包括七里安置小区一期续建工程约7.8万㎡,工程投资估算约1.6亿元。合作项目的建设方式为BT(建设—转让),工程由乙方投资建设,竣工验收合格移交至甲方后,甲方按约定予以回购。工程结算: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2011年8月12日,国鼎公司为发包人与江口公司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来安县七里安置小区二期工程的多层建筑,工程内容20栋多层建筑,合同价款金额为经政府审计确认应付发包人的建安工程造价的81%。后江口公司将工程中的12#、13#土建工程分包给张立虎、张立祥、张立如施工,张立祥为实际施工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分包合同,张立祥实际完成施工。2011年9月6日,江口公司作为甲方,俞家友作为乙方,张立虎作为代表,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名称为来安县七里安置小区一期续建工程,建筑面积及工程造价均按招标文件。管理费:甲方向乙方按工程结算总价收取7%管理费(管理费从每次拨款中按比例直接提取),包括税。税金缴纳:乙方应按在工程建设所在地规定税率缴纳,如甲方所在地税务部门对乙方建设工程要补缴其他税率仍由乙方负责缴纳。工程招标文件和发包方(建设方)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本合同签订的依据,乙方完全接受发包方(建设方)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中有关甲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并承担甲方的一切责任风险。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名盖章确认。涉案工程于2013年8月15日验收竣工并交付业主使用。2014年1月28日结算清单载明:张立祥出摊费用、面砖、谢蔡明报竣工验收费用、水电工、架子款、工程款、项目管理费用总计3858652元,俞家友在清单上签字。2014年1月28日,张立祥出具一张收条载明收到七里一期12#13#工程款436000元。2014年1月29日,张立虎、立如、立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由七里12#13#欠到油漆工22000元。2015年2月17日,张立祥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来安县七里一期工程款人民币216000元。2016年9月8日,俞家友通过肥西农村商业银行汇款5000元给张立如。 另查明:2019年4月28日,来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鼎公司、江口公司等共同在来安县七里安置小区一期续建工程(多层)《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调整定案表》上签字确认,来安县七里安置小区一期续建工程(多层)最终复审金额为78848153.46元。当日,来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鼎公司、江口公司等共同在来安县七里安置小区一期会所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调整定案表》上签字确认,来安县七里安置小区一期12栋楼土建工程审计造价为4063717.12元、13栋楼土建工程审计造价为3253151.63,合计为7316868.75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张立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复印件二份、结算清单、来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备案表复印件二份,江口公司提供的证明、收条、欠条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立祥工程款人民币974145.23元[7316868.75x81%x(1-7%)-453765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滁州国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张立祥的工程款974145.23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立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9元,由原告张立祥负担10109元,由被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红 人民陪审员戴玉红 人民陪审员朱倩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魏雪
判决日期
2021-03-2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