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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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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6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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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礼胜与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路源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122民初898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来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礼胜与被告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公司)、来安县路源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源公司)、第三人来安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礼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菊,被告富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丁士栋、被告路源公司、第三人来安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德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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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徐礼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富通公司、路源公司、来安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给付工程款暂计10万元,具体金额等待法院委托司法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意见后予以变更,并判决富通公司、路源公司、来安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偿清所欠工程款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2.依法确认其承建的来安县农村公路路网工程张山至舜山乡级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其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判令富通公司、路源公司、来安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5日,其挂靠富通公司中标承建路源公司对外招标的来安县农村公路路网工程张山至舜山乡级农村道路畅通工程。2016年9月15日,富通公司与路源公司签订了涉案工程的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9月25日,合同工期为120日,工程价款为16159296.07元,同时协议中对工程量的调整及工程索赔引起合同价的调整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其开始组织施工,但路源公司及来安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迟迟无法完成涉案工程线路征地、树木、拆迁等工作,且当地百姓阻挠施工,施工无法开展,直至2017年2月底,征地拆迁工作才给予解决,政府陆续将所征用的土地移交给其正式施工,导致该工程工期延误四个多月。在工期延误期间,原材料价格变动较大,与约定开工时期信息价严重不符,致使其损失较大,后经来安县交通局、公路局及业主同意给予其对原材料进行调差。另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应来安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要求,多次对涉案工程进行变更。2017年7月30日,其按照合同约定将涉案工程完工,并在2017年11月2日将涉案工程交付给路源公司。但路源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其工程款,并以各种理由减少审计工程款项。因被告路源公司及来安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无法将符合施工条件的工地交付给其,导致工期延误四月有余,期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路源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采购时的市场价对材料款进行支付,并赔偿其损失。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礼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徐礼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红 人民陪审员何培才 人民陪审员喻闰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魏雪
判决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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