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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23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玉良
联系方式:0573-82572011
注册时间:2007-01-29
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318号
简介:
测绘: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不动产测绘;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互联网地图服务(具体详见《测绘资质证书》)。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具体详见《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知识产权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多媒体设计服务,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会展服务,图文处理。管道疏通、清洗,管道检测,管道安装及维修服务。城乡规划编制(具体详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市政工程设计: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风景园林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具体详见《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咨询: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详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工程检测,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建筑设计、建筑工程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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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中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南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0402民初86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嘉兴中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麒公司)因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规划公司)、浙江航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前独任审判,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昊及被告航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雅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投公司、规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起诉称,被告航洋公司在其分包的清河东区34幢老小区改造施工,因施工过程中对方在小区车位上的钢结构框架倒塌,造成原告停在车位上的宝马轿车(车牌号:浙FW××××)右侧车门及翼子板损坏。经原告向嘉兴之宝宝马咨询,维修费用9220元整,车辆维修折旧15000元整,原告多次奔走咨询来回路费及误工费共800元整,以上损失共计25020元。从事发至今无任何人联系原告处理赔偿事宜,原告四次投诉市长热线,明确回复已下发至社区,社区回复说是联系过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说会抓紧处理,但至今无人或单位联系原告处理赔偿事宜,原告主动致电城投公司,对方也说一定会处理的,他会联系相关单位和人员,但至今无任何音信,无人联系原告处理,原告投诉无门、协商无门、只能诉至法院。被告城投公司是建设单位,规划公司是总承包单位,航洋公司是分包施工单位。故原告诉请判令:一、三被告赔礼道歉,从事发至今无任何人联系原告处理赔偿事宜;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020元;三、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被告航洋公司答辩称,对于车辆是否是由被告造成的也是未知的,且被告主张的费用过高,对于原告的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不予认可,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不是人身方面的,所以请求驳回。 被告城投公司、规划公司未作答辩。 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监控视频一份,证明原告的车子停在小区停车位上被被告航洋公司的工人砸到的。 2.6张照片,证明三被告之间的关系以及车子损坏的地方。 3.维修报价单,证明维修需要的价格。 4.行驶证,证明原告车子的情况。 5.报警记录及照片两页,证明被告航洋公司在事发当时报警并由派出所拍照的事实。 6.通话录音,证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且被告答应要赔偿的事实。 被告航洋公司质证认为,对监控视频的三性均不予认可,事发监控在监控系统中已经被覆盖了,且视频在8:42:38秒直接跳转到8:44:35,说明视频是被剪辑过的,视频显示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8:42分,故对真实性有异议。对现场施工图、现场工程告示牌的三性无异议;对车辆损坏部位的照片三性均有异议,首先照片是在2020年12月2日拍摄的,且拍摄的地点也并非案发地点,不排除照片所拍摄的内容是在2020年10月13日后产生,且根据原告陈述,原告并非为案发当时发现车辆损坏情况的,而是在驶出现场后,到达其他地方发现的,无法证明车辆损坏系由被告造成的。对维修报价单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车辆损坏的维修费用及车辆维折损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行驶证的三性无异议。对报警记录及照片,因报警记载的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联系并不存在。对通话录音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该项录音为原告与被告规划公司之间的通话录音,真实性被告航洋公司无法确认,即使该录音真实存在,也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就该事宜进行过调解协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解过程中的陈述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证据。 本院为查明事实,于2021年3月11日前往嘉兴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核实维修报价单的真实情况,并对相关工作人员制作询问笔录。经质证原告对笔录认可,被告航洋公司对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车辆的维修费用应以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的意见为准。 被告城投公司、规划公司未作质证。三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综合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新嘉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记录里面载明“架子倒下去倒在停着的宝马车上了,赔偿问题双方起纠纷”及原告与规划公司人员的通话记录情况,对由被告航洋公司的架子倒下来倒到原告车上的事实予以认定;对证据2中的现场施工图及现场工程告示牌的照片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证据2车辆损坏的照片与派出所当天拍摄的照片基本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3,经本院与嘉兴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核实,该维修单报价属实,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6及本院的询问笔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本市清河东区老小区改造,城投公司系建设单位,规划公司系总包单位,航洋公司系分包施工单位。2020年10月13日上午8:42分许,被告航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堆放在小区车位上的钢结构框架倒塌,倒在原告所有的停在车位上的宝马轿车(车牌号浙FW××××)上,造成原告车辆右前门及右前叶有损坏。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过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嘉兴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维修报价单认为上述损坏部分的维修需要9220元,该费用经本院向嘉兴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部工作人员核查属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浙江航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中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9220元; 二、被告嘉兴市南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航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嘉兴中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静颖
判决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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