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南通天生置业有限公司> 南通天生置业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天生置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军
联系方式:0513-85541126
注册时间:2011-05-18
公司地址:南通市城港路118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土地前期开发、建设;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物业管理;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工业设备安装;计算机软件开发;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吴方与季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602民初261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方与被告季洁、第三人南通天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吴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20年7月26日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南通市崇川区的不动产过户至原告名下的登记手续;2.判令第三人南通天生置业有限公司在条件成就时协助原、被告办理上述不动产至原告名下的登记手续;3.原告愿意将剩余房款16万元给付被告;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其继承取得的坐落于南通市崇川区拆迁安置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116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支付了100万元,被告也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原告,但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尚余16万元房款待支付给被告,但一直联系不上被告。案涉房屋系拆迁安置房,被告继承取得安置权。案涉房屋系第三人开发建设,被告已经就案涉房屋与第三人办理了结算、交房等手续,但因被告原因未能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法有效,被告应该履行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第三人对此应予以配合。综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季洁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真实的,但目前尚未到房屋过户的时间,被告虽然将案涉房屋和车库另行出卖给他人,但与原告无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亚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毛敏华 书记员金冰
判决日期
2021-03-2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