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赣0121民初9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赣0121民初98号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90000元。2020年1月28日,原告江西省中汉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告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牛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亮
判决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