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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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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与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黑0225民初2073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南工行与被告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甘南工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4093.98元,利息799.63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2020年3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本息合计64893.61元;2.要求我行与张伟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未清偿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3.如被告不能清偿全部欠款,要求以其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张伟为借款人,借款11万元,期限为15年,年利率7.05%,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用于购买甘南县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甘南县××家园综合楼××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79.28平方米,以上述房屋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2012000386号,他项权证号为甘房他证甘字第××号,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将个人购置住房贷款11万元发放至甘南县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账户中(账号09×××48),贷款发放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归还贷款本息义务,至起诉日累计逾期77期,连续3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张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甘南工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个人住房贷款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以及还款明细;被告张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1月13日,甘南工行与张伟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张伟购买甘南县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甘南县××家园综合楼××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79.28平方米,张伟在甘南工行申请贷款11万元,贷款期限为15年,执行利率7.05%,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合同中约定用张伟所有的位于甘南县××家园综合楼××单元××室,建筑面积79.28平方米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上述房屋于2012年1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2012000386号,他项权证号为甘房他证甘字第××号,房屋他项权利人为甘南工行,甘南工行于2012年2月10日将个人购置住房贷款11万元发放至甘南县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账户中(账号09×××48),贷款发放后,张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归还贷款本息义务,张伟自2013年12月开始违约,截止2020年12月21张伟尚欠贷款本金60314.14元,利息1533.73元
判决结果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与被告张伟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 二、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贷款本金60314.14元,利息1533.73元;并给付原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计算的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为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订立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告张伟如逾期不能给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被告张伟所有的、位于甘南县巨宝镇巨鑫家园综合楼3单元602室,建筑面积79.28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2012000386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甘房他证甘字第××号),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34元,公告费560.00元,均由被告张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彤 审判员陈双庆 审判员赵秀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董鹏
判决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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