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兴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鲁1625财保198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博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兴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兴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91872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兴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91872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兴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曲海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丹丹
书记员陈琦
判决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