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功前与候宗卿、龚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1502民初483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功前与被告侯宗卿、龚鑫、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大别山老区李家寨镇武胜关等7个村生态扶贫整治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扶贫指挥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威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功前、被告侯宗卿、龚鑫、扶贫指挥部的委托代理人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胡功前诉称,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承包了信阳市浉河区李家寨镇武胜关等7个村生态扶贫整治示范项目工程,被告侯宗卿、龚鑫是其项目经理。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工地供应石头、河沙等建筑材料,被告侯宗卿委托负责人刘永耀、曹利负责验收并开具收据,共计货款247546元,被告龚鑫支付部分货款后扔下欠147000元,至今分文未付。2020年5月25日,经扶贫指挥部调解,原告与侯宗卿、指挥部达成协议,扶贫指挥部承诺5个月内付清,如有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今,被告侯宗卿与扶贫指挥部未履行承诺,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侯宗卿、龚鑫立即给付拖欠货款147000元;被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扶贫指挥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8年12月17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支付违约金44100元;被告支付原告讨要货款支付的交通费、误工费3000元。
被告侯宗卿辩称,原告不是我找的,钱不是我付的。扶贫指挥部把钱给付给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就支付给原告。
被告龚鑫辩称,结算与我没有关系,跟我没有书面合同,再者原告不是我找的,我与本案无直接关系。
被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应诉亦未答辩。
被告扶贫指挥部辩称,一、我方与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工程发包与承包关系,与其他各方当事人均无法律关系;二、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当事人是原告与被告侯宗卿、龚鑫之间的关系,与其他被告不产生法律上的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起诉扶贫指挥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扶贫指挥部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应诉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扶贫指挥部将信阳市大别山老区李家寨镇武胜关等7个村生态扶贫整治示范项目发包给被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某种方式将该标段的工程交付被告侯宗卿、龚鑫施工。原告向第十二标段供应石头、河沙等建筑材料,每笔材料均有收料员验收签字。2020年原告曾起诉侯宗卿、龚鑫、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020年5月25日,原告胡功前与被告侯宗卿、扶贫指挥部签订了欠胡功前材料及工资协议书,协议约定,胡功前、侯宗卿清理后欠款,以最后结算凭证为准,侯宗卿保证在两个月内完成;侯宗卿欠胡功前总款247000元,当前欠胡功前147000元;胡功前撤诉;侯宗卿同意扶贫指挥部代付胡功前款项;胡功前撤诉后,扶贫指挥部承诺协议签订后5个月内付清;三方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日,原告胡功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协议约定为由起诉来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信阳市大别山老区李家寨镇武胜关等7个村生态扶贫整治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胡功前货款147000元及利息(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26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胡功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91元,原告胡功前承担471元,被告信阳市大别山老区李家寨镇武胜关等7个村生态扶贫整治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承担1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顾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家祥
判决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