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与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0821民初3116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长汀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峰与被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2021年2月3日,原告李峰撤回对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李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12.6元,减半收取计4706.3元,由李峰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邱日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饶长汀妹
判决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