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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
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陶时伟
联系方式:023-63231566
注册时间:1993-04-03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6号
简介:
电力供应。 电力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销售电力设备,电工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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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与重庆凯吉玻璃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03民初28744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电力公司)与被告重庆凯吉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吉玻璃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凯吉玻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电费288564.1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80240.86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2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千分之二计算;以108323.33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2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千分之二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1920元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双方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电,被告也按时交纳电费。但从2019年1月开始,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电费,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均不予理睬,对于原告向其送达的催费提醒通知单拒收,截止目前,被告共欠原告电费288564.19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凯吉玻璃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重庆电力公司(供电人)与凯吉玻璃公司(用电人)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双方建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SGCQSQ00YXGY17660679),合同约定:用电人用电地址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行业分类:平板玻璃制造,用电分类: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非居民照明用电),农村居民生活合表用电。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双方同意每月一次性结清全部电费,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22日前,支付方式为预存电费结算方式。用电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还应按合同约定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违约使用电费: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金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付部分每日按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三计付,但累计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缴纳电费时应先冲抵到期电费债务,即用电人应先交纳电费欠费后再交纳违约金。庭审中,重庆电力公司陈述,2018年12月26日,凯吉玻璃公司最后一次缴电费。2019年1月用电量228420度,2019年1月欠电费180240.86元;2019年2月用电量104300度,2019年2月欠电费108323.37元。 2019年1月16日,重庆电力公司向凯吉玻璃公司发出催费提醒(通知),催收截止2019年1月16日的逾期电费及前期违约金180240.86元。2019年2月16日,重庆电力公司向凯吉玻璃公司发出催费提醒(通知),催收截止2019年2月16日的的逾期电费288564.19元及逾期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高压供用电合同双方建立供用电合同》《催费提醒(通知)》、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截屏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凯吉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支付电费288564.19元; 二、被告重庆凯吉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支付以180240.86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以108323.33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8元,保全费1920元由被告重庆凯吉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鑫 人民陪审员周永红 人民陪审员曾炎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黎诗意 书记员卢俊帆
判决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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