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孙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91执2481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孙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22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豫0191执2481号。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5334.18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于2021年2月26日到庭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且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2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车辆信息,车辆未实际控制;
三、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1年3月11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车辆信息,车辆未实际控制。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是否开具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
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俊辉
审判员孟灵军
审判员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邵龙
书记员张耀军
判决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