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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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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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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斌
联系方式:0371-66277211
注册时间: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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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薛羽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91执2575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薛羽柔、常松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22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91执2575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法院报告,也未向法院说明情况; 二、分别于2021年2月20日、2021年3月18日提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司股权、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也未向法院说明原因; 五、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4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1年3月8日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及公积金信息; 六、于2021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人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1年3月1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提供不出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李俊辉 审判员孟灵军 审判员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超
判决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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