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民申3858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黑山县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德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辉腾工程处及一审第三人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孙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终2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恒德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原审针对双方签订的《金鼎状元城项目施工及结算协议书》的具体签订时间没有调查清楚,《金鼎状元城项目施工及结算协议书》的签订日期是决定本案违约责任及利息给付的关键问题;再审申请人没有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案涉六号楼争议不应在本案中进行审理,原审判决不但认定事实错误,还侵害了第三人孙乐的利益;工程结算书中没有与黑山县三鸽商砼有限公司有关的工程价款由再审申请人支付的约定,原审判决此认定没有依据。现请求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黑山县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姜峰
审判员关鹿凝
审判员王颖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雪萌
判决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