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海、锦州西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民申3114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王彦海因与被申请人锦州西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公司)、锦州万方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锦州三江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陈大力、梁洪臣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终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彦海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上违法。第一次立案时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当中又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两次庭审审理都是由一名法官开庭审理,在第三次开庭审理时增加两名合议庭成员,但是在最后判决的结果送达时在判决书最后法官签名处并没有合议庭其他两名成员的签名。另外,在同一案件出现两个不同内容的判决书,两个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内容各有不同。(二)二审终审判决书认定:“西海污水公司股份发生了N次变化,交付股权己为不能,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对这一说法再审申请人有异议,该判决书中最后没有判决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所要求的确认股权的法律结果,不能认定为“己为不能”,且2017年10月26日在省高法刑事案件审理中被申请人陈大力己明确表示对王彦海30%股权有能力履行。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七)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给予确认再审申请人在锦州西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享有30%股权;确认在锦州西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30%无融资成本的日处理4万吨污水,生产2万吨中水的收益所有权;一审、二审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锦州西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担。
西海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原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将案件由简单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对本案经过多次庭审,合议庭成员悉数到场,承办法官也向庭审双方说明了程序变更的原因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二)关于再审申请人诉请的确认股权问题,西海公司出于生产经营需要,成立以来股权发生多次变更是客观真实的,符合法律规定,股权变更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诉请本身也不符合当初的约定,属于合同未全面履行,股权确认条件不成就。原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万方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审判决涉嫌枉法,二审判决明显错误,侵害了王彦海的合法权益,两审采信伪证,导致错审错判,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十三)项之规定,应当准予再审
判决结果
指令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合议庭
审判长娄秀娟
审判员林湧人
审判员陈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骆英宏
书记员韩笑
判决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