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洛阳兴元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323民初4427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兴元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洛阳兴元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4023.62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在被告处购买阴极铜,双方合同约定先付款后提货,货款多退少补,截止2019年9月经结算,原告向被告多支付14023.6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未付,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洛阳兴元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判决结果
被告洛阳兴元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订货尾款人民币14023.62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被告洛阳兴元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杨付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倩倩
判决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