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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青颖飞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凡
联系方式:18105161559
注册时间:2011-08-08
公司地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联杨路以南、长安路以东(科技创业园)
简介:
软件、移动互联网系统及应用程序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除外);计算机软件、硬件开发及销售;出版物零售;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培训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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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2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青颖飞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509民初15362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与被告苏州青颖飞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颖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被告青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从英、曹胜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全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青颖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青书学堂”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1K-14149的作品作为文章用图,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九条及其他条款之规定,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充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被告青颖公司辩称:1.被告所使用案涉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存在本子的角度、手指的形状等处的不同,故被告使用的图片并非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2.被告并未将涉案图片用作商业用途,只是用于分享、传播正能量,并未使用图片进行牟利;3.被告对涉案作品并未有主观上的侵权故意。原告将案涉图片上传至网络,并对外作出承诺个人、企业可以免费使用;4.原告未能证明被告使用案涉图片给原告造成损失,且案涉图片构图简单,艺术价值不高,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景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本院对原被告提供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9月29日,经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国家版权局对其作品予以登记,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9-G-020270,该证书记载如下主要内容:申请者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吕辰于2007年11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2007年12月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K》(共2256张),申请者以委托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中国图片库1K》中包含全景公司主张的案涉图片(编号为1K-14149)。2015年9月2日,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全景公司。 2017年2月9日,全景公司发布《关于全面免费开放个人和企业非商业用图的公告》,明确可免费提供个人和企业非商业用图。 为证明青颖公司的侵权行为,全景公司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书载明:本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时间戳签发机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人:全景公司;取证人: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取证时间:2019年10月29日;证据来源:互联网。经验证,全景公司提交的电子数据保全验证通过。电子数据显示:微信公众号“青书学堂”在2018年6月21日发布的文章《用上这些高级词汇句法,学位英语作文想拿低分都难|学位英语》中使用了涉案图片,链接下方另有“价值699学位英语零基础全程无忧班限时299”等字样。经比对,上述图片作了简单的裁剪,但与登记号为2009-G-020270中编号为1K-14149的摄影作品在整体构图、取景角度、拍摄高度等方面均一致。经查,微信公众号“青书学堂”的账号主体为青颖公司。 另查明,青颖公司成立于2011年08月08日,经营范围包括软件、移动互联网系统及应用程序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除外);计算机软件、硬件开发及销售;出版物零售;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培训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判决结果
被告苏州青颖飞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苏州青颖飞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姚燕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文君
判决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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