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诚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甘02民初5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嘉峪关诚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嘉峪关诚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行新华北路支行,账号:××××)内的存款500万元;兰州银行账户(开户行:兰州银行嘉峪关雄关支行,账号:××××)内的存款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以此为申请人嘉峪关诚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行新华北路支行,账号:××××)内的存款500万元;兰州银行账户(开户行:兰州银行嘉峪关雄关支行,账号:××××)内的存款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冻结期限1年,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刘宏伟
审判员邢剑影
人民陪审员胡欣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许嘉
判决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