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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俊卿
联系方式:0312-3094047
注册时间:1990-04-10
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东风中路1285号
简介: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治理施工、监理、检测,稳定性测试、分析、计算、监测、物探测试,地质钻探、地基处理、设计、施工,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评价、研究、治理、监理,环保工程施工,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环境工程设计,环保设备制造、安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房屋租赁(只限自有房屋),国内劳务派遣,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市政管道检测、疏通、清洗、维护;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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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迪与滕州市鑫岩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481民初5298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迪与被告滕州市鑫岩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岩公司)、第三人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勘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衍超、郭玮炜、被告鑫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品华、第三人中勘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延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崔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龙山破损山体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保证金15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被告与山东省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矿公司)签订了《滕州市官桥镇龙山破损山体治理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地矿公司将合同的劳务项目分包给了原告组织施工,后因被告与地矿公司于2018年2月协商解除了该合同,由中勘公司济南分公司继受地矿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继续完成项目工程。2018年4月,被告与中勘公司签订了《滕州市官桥镇龙山破损山体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当月中勘公司也与原告重新签订了《劳务合同》。虽该项目的主合同主体变更,但劳务部分一直由原告施工。在整个劳务合同履行期间,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原告分两次以不同账户向被告支付了共计150万元保证金,第一次以地矿公司的名义交纳了50万元,第二次以王超银行账户交纳了100万元,现工程施工已经通过验收并进入竣工结算程序。原告多次请求退还保证金,被告拒绝支付。 被告鑫岩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没有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权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款项,应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人中勘公司济南分公司述称,原告起诉与其无关。 第三人中勘公司述称,原告是以地矿公司的名义于2018年2月交纳的保证金,后来地矿公司撤了,保证金不是中勘公司交纳的。现在工程完成了,谁交的钱就应该退给谁。涉案工程是原告实际施工的,中勘公司进入之后才知道存有这个保证金,但原告交钱的时候中勘公司不知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鑫岩公司与地矿公司签订《滕州市官桥镇龙山破损山体治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鑫岩公司将滕州市官桥镇龙山破损山体治理工程发包给地矿公司进行施工,工程内容为:W4、T4、T5区域的削坡、渣土回填、挡土墙、余石外销,合同总价为24645712.12元,以实际决算为准。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为王昌阳,项目经理为顾建。地矿公司将工程中的劳务部分交给原告进行施工。地矿公司未完成涉案工程退出工地,鑫岩公司与中勘公司签订《滕州市官桥镇龙山破损山体治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鑫岩公司将滕州市官桥镇龙山破损山体治理工程发包给中勘公司进行施工,工程内容为W4、T4、T5区域的削坡,利用现场渣土回填、砌垒挡土墙,余渣外运,合同价款为24645712.12元,以实际决算为准。2018年4月,原告与中勘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中勘公司济南分公司将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施工及保修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总费用为24645712.12元,由原告包干使用。 虽承包主体由地矿公司变更为中勘公司,但涉案工程的劳务一直由原告施工,且已施工完毕。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2017年6月5日,原告以顾士奎的银行账户转账给被告50万元,用途为龙山工程保证金。6月3日,李洪启转账给被告100万元。6月5日,郭永刚转账支付给被告50万元。以上三笔转账共计200万元。2017年6月6日,被告向地矿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地矿公司,收款方式:转账,人民币:200万元,收款事由:收工程招标款(保证金)”。该收据加盖鑫岩公司财务专用章。2018年2月12日原告以王超的银行账户转账给被告100万元,用作支付工程保证金,被告于同日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龙山破损山体施工项目部王超,收款方式:转账,人民币100万元,收款事由:收保证金”,该收据加盖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 2020年5月20日,王超出具声明一份,载明:“兹有王超本人的账户支付给鑫岩公司的龙山山体项目治理工程施工保证金100万元。该款为崔迪实际支付,以后该保证金的返还等事务与我无关,本人对该款项无请求诉讼权”。2020年8月6日,顾士奎出具声明一份,载明:“兹有顾士奎以本人账户支付给鑫岩公司的龙山山体治理项目工程施工保证金50万元。该款项为崔迪实际支付,以后该保证金的返还等事务与我无关,本人对该款项无请求诉讼权”。 2020年5月18日,鑫岩公司向中勘公司发出通知书,内容为:“中勘公司: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滕州市官桥镇龙山破损山体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已竣工并通过专家验收,按照时间节点,工程已进入竣工结算阶段,你公司应按合同约定递交结算报告等全套结算资料,如因延迟递交而不能进行工程结算、付款等后果,我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另查明,2018年郭永刚以鑫岩公司为被告、顾建为第三人诉至本院,要求鑫岩公司返还不当得利50万元并赔偿损失。2018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18)鲁0481民初697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如下:鑫岩公司退还郭永刚不当得利款50万元,第三人顾建承担利息损失35400元及保全费3520元。鑫岩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将上述案件中案款50万元转账至本院木石法庭账户。原、被告均对上述案件中郭永刚主张的50万元实际系其交纳的龙山破损山体工程保证金无异议。庭审中,被告辩称因合同履行中出现了扣款事项,郭永刚及顾士奎的保证金数额为90万元,因被告已经返还给郭永刚50万元,还剩140万元保证金未予返还。原告对此予以认可。 再查明,顾建出具资金说明一份,载明:“1、2017年6月5日,本人通过郭永刚、顾士奎各转账支付50万元至鑫岩公司的,共计100万元,经摊销后为90万元,今同意作为中勘公司龙山项目治理保证金。2、2018年2月12日,本人通过王超转账支付100万元至鑫岩公司,今同意作为中勘公司龙山项目施工安全风险金。3、因郭永刚转账支付的50万元被峄城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的鑫岩公司账户60万元,由本人补交至鑫岩公司60万元,冻结解封后将郭永刚转账款进行返还。以上通过郭永刚、顾士奎、王超转账至鑫岩公司资金,如出现经济纠纷、司法诉讼等,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原、被告对顾建出具的说明均无异议,之后,法院对顾建进行了询问,其表示该款实际权利人为崔迪,顾建不主张任何权利,顾建对崔迪以原告名义起诉无异议
判决结果
一、被告滕州市鑫岩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崔迪履约保证金140万元; 二、驳回原告崔迪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滕州市鑫岩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永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罗璇 书记员张凤翔
判决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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