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桑德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4执41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嘉仲字第677号调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5368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阶段对被执行人已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及已查询并处置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基本情况如下:
1、本院已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报告财产情况为:在法院有大量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账户已被法院查封,暂无可支配资金。公司的不动产为正益大厦,已抵押给稠州银行(已诉讼、执行)。在嘉兴市秀湖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尚有工程款约4000万元,但该公司处尚有法院协助执行案件标的(涉及被执行人)约10000万元。
2、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有开户,但无可冻结款项。本次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浙F1××××大众牌汽车、浙F3××××奥迪牌汽车各一辆,但均于2019年1月21日变更登记至他人名下。
3、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案外人嘉兴市秀湖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在86548.52元限额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到期债务,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该公司已于2021年1月4日签收。
4、本院已于2020年11月30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5368元,本次执行到零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虞伟
审判员赵士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沈波
判决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