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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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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114320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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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宣力燃气发电有限公司申请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民特20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哈密宣力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宣力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宣力公司申请:1.撤销无锡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无锡仲裁委)(2020)锡仲裁字第372号裁决;2.案件受理费由赛迪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漏列了必要当事人,导致案件的不公正裁决:1.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世新公司)作为合同主体、承担合同的付款义务,并且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也一直由中航世新公司同赛迪公司相对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仲裁庭未将中航世新公司列为案件当事人根本无法查明付款情况等基本案件事实,属于漏列了必要当事人。2.赛迪公司已经在中航世新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申报了债权并参与了分配,仲裁庭未将中航世新公司列为本案当事人以查明案件相关事实,亦属于漏列了必要当事人。3.在涉案项目业主已经变更为上海电力哈密宣力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电宣力公司)的情形下,哈密宣力公司与涉案项目已无直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上电宣力公司、中航世新公司工程款支付情况并不知情,仲裁庭在漏列上述主体未查明上述事实即裁决由哈密宣力公司承担本案付款责任显然是不公正的裁决。二、赛迪公司隐瞒了已经作为中航世新公司的破产债权人并参与了部分分配的证据,足以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仲裁庭应当待破产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再予以处理本案,但是此证据的隐瞒造成赛迪公司不但已经实际获取了中航世新公司的部分破产债权分配还可以继续参与分配,同时还得到了本案仲裁申请中工程款的全额支持,构成了重复受益。三、仲裁庭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1、本案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主体不论是合同约定还是实际履行都是赛迪公司与中航世新公司,哈密宣力公司对于工程款实际支付情况并不知情,并且赛迪公司在中航世新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已经部分受偿,这些事实都是本案裁决的关键,仲裁庭在未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仅依据赛迪公司单方面所述的支付情况即作出裁决,显然属于枉法裁判;2、哈密宣力公司已不是本案项目的业主,且有与本案相类似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同时赛迪公司对此明知的,也有生效裁判文书均判决哈密宣力公司不承担责任,仲裁庭无视上述案件事实的存在,在未查明本案事实的情形下作出裁决,属于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被申请人赛迪公司辩称:一、仲裁程序符合法定程序,未遗漏必要共同被申请人。首先,涉案合同均载明哈密宣力公司、中航世新公司共同将合同工程向赛迪公司发包,相关技术协议书中又明确载明哈密宣力公司、中航世新公司为共同需方,且哈密宣力公司均自始至终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行使发包人权利,故哈密宣力公司系涉案工程项目的共同发包人。即便如哈密宣力公司系委托方,该合同对其也具有约束力。有关哈密宣力公司有关其已不是涉案项目业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的说法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符。其次,赛迪公司在仲裁时已明确其此前已经向中航世新公司申报过债权,若哈密宣力公司认为仲裁庭遗漏必要当事人,其亦应在仲裁程序终结前合理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追加申请。再次,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债权人必须将共同债务人均列为仲裁当事人,故赛迪公司仅将共同发包人的哈密宣力公司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未违反程序及法律规定。哈密宣力公司作为共同发包人,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亦审批工程付款,其对整个项目的内容知晓且熟悉,应当自行提供证据证明结欠工程款数额有误。二、哈密宣力公司称赛迪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及仲裁庭枉法裁判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赛迪公司在中航世新公司破产案中申报债权为552.332603万元(其中本金500万元),而根据中航世新公司重整计划,赛迪公司共收到分配金额34.26663万元。上述金额仅占涉案工程款的6%,该部分证据不构成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而且也不是仅有赛迪公司才能掌握,哈密宣力公司可以通过其合作伙伴中航世新公司获取。哈密宣力公司从未要求赛迪公司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要求赛迪公司提交,其也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提交的情况。虽因破产重整程序与仲裁程序同步进行而导致部分情况未能及时披露,但赛迪公司明确其在申请执行涉案裁决时必然会将从该部分金额进行扣除,并不会存在重复受益的情况。此外,哈密宣力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枉法裁判”事由的存在。综上,涉案仲裁裁决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哈密宣力公司申请。 经审理查明:根据2020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破30、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记载,在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世新燃气公司)、中航世新公司破产重整案中,赛迪公司经核准的普通债权为本金500万元、利息52.332603万元,两项合计552.332603万元。 根据2020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破30、3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记载,中航世新燃气公司、中航世新公司重整计划为普通债权在7万元以下的部分(含7万元)全额清偿,在7万元以上的部分获得5%清偿。以此标准,赛迪公司所申报普通债权的清偿数额为34.26663万元【7+(552.332606-7)×5%】。 根据2020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破30、31号之五民事裁定书的记载,中航世新燃气公司、中航世新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无锡仲裁委于2020年8月3日受理本案,并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涉案裁决,裁定:一、哈密宣力公司向赛迪公司支付人民币496.5万元,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96.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哈密宣力公司向赛迪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万元。三、驳回赛迪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1399元,由哈密宣力公司承担人民币37000元,赛迪公司承担人民币4399元。该裁决页已生效
判决结果
驳回哈密宣力燃气发电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哈密宣力燃气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陆超 审判员李骏 审判员徐莹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司淼淼
判决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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