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423民初2857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泾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4046110.9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7月签订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泾河新城包茂高速公路复线东侧的绿化、养护苗木工程。该工程于2015年12月29日竣工并进行验收,2018年1月12日原被告对工程进行移交,注明并告知由被告单位加强后期的养护工作,原告将不再对该工程承担养护责任。2020年3月,希格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依据2018年1月12日《包茂高速复线绿化一标段养护苗木清单》对该工程进行审核,审核结算金额为9516110.97元,同年4月27日财政局现场工程量进行复核,审定金额为3593507.61元。现因被告工作失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169元,退还原告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郑蔓
人民陪审员陈静
人民陪审员刘保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媛
判决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