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7民辖终203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化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达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1民初584号民事裁定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既然认定本案双方协议管辖无效,就应该执行法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本案还涉及产品质量、实际履行人等问题,争议标的并非完全是货币给付关系,且合同实际履行地为新荷兖日项目工程所在地,并非履行地不确定,所以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安利军
审判员李中孝
审判员张颜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齐盈盈
判决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