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万传军
联系方式:010-88779803
注册时间:1994-07-21
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崇新大厦1号楼108A8房间
简介: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房地产开发;工程技术检测;铁路运输设备维修;电气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基础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研发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电气信号设备、通信设备;制造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电气信号设备、通信设备(限在外阜从事生产活动);销售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电气信号设备、通信设备;贸易代理;出租办公用房;工程设计;工程勘察;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7民辖终203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化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达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1民初584号民事裁定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既然认定本案双方协议管辖无效,就应该执行法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本案还涉及产品质量、实际履行人等问题,争议标的并非完全是货币给付关系,且合同实际履行地为新荷兖日项目工程所在地,并非履行地不确定,所以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安利军 审判员李中孝 审判员张颜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齐盈盈
判决日期
2021-03-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