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新乡永金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7民终5689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永金化工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永金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4民初24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2月3日向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83元,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云贺
审判员程俊林
审判员郭中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冬
判决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