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8民辖终14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隆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2民初2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审查并移送至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纳了1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后上诉人未中标,被上诉人至今未退回保证金。上诉人一直本着诚信原则与被上诉人沟通,但被上诉人不予处理。上诉人未起诉要求返还,被上诉人却起诉要求不退还保证金。上诉人针对被上诉起诉提出管辖权异议,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定对上诉人的请求予以驳回,主要理由是适用招标文件中所附的合同样本中第十一章10.1条。上诉人认为这只是招标文件中的一个样本,并非是双方形成的合同条款,何况本案上诉人未中标,更未签订合同。
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芳
审判员陈德军
审判员范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欣
判决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