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赣0502执恢56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9)赣050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工商、房管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已对其主要银行账户做冻结处理,有房产四套因轮候查封且抵押给第三人,未能处置,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款18.4348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经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0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强
审判员李华兵
审判员郭河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丽平
判决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