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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077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彬
联系方式:028-87028627
注册时间:2003-07-03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东三街73号1层
简介: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水工大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桥梁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隧道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房地产项目投资;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土地整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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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13民初2028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益建筑公司)与被告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建工公司)、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第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被告华诚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江凌、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姗儒、何小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聚益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诚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424946.44元及违约金34747.32元(计算方法:合同总金额694946.44元的5%);2、判令华诚建工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等诉讼费用;3、判令中铁二局第三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5日,聚益建筑公司与华诚建工公司签订了《防水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聚益建筑公司承包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成都校区(二期)实训楼及图书馆综合楼工程的防水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专业承包的方式,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范围内的债权债务自行负责。合同签订后,聚益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如期完成了施工任务。该防水工程于2018年10月11日和2019年5月16日两次验收均为合格,检验记录表上的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栏均注明“经检查,该部位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均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该防水工程施工结束后,聚益建筑公司与华诚建工公司对防水班组的工程量和人工工资进行了核定,应收工程价款共计694946.44元。之后,华诚建工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支付170000元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之后,华诚建工公司退出了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成都校区(二期)实训楼及图书馆综合楼的施工,该项目的施工由总承包方中铁二局第三公司接手继续施工。经催促,中铁二局第三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聚益建筑公司支付了100000元人工工资。截至目前,按照核定的工程价款总额,华诚建工公司尚有424946.44元未支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在没有实际合同依据的情况下要求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这条规定就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本案可以类推适用。中铁二局第三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参与了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和管理,代华诚建工公司支付了100000元的工人工资,该代付行为证明其应当与华诚建工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利益,特提起诉讼。 华诚建工公司辩称,结算有异议,对聚益建筑公司主张的金额不认可;根据合同内容,聚益建筑公司的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华诚建工公司与中铁二局第三公司之间未结算、未付款,所以与聚益建筑公司也没有办法结算。 中铁二局第三公司辩称,聚益建筑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双方没有建立合同关系,中铁二局第三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代付工资的行为是基于保障民工工资的一种监督行为,并未聚益建筑公司所称的事实合同关系。第二,聚益建筑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要求发包人承担欠付责任的法律依据与本案不符,系滥用法律规定的行为,中铁二局第三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不是发包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3日,工程承包人中铁二局第三公司与工程分包人华诚建工公司就四川建院成都校区迁建项目(二期)工程水电安装、门窗栏杆、防水、涂料工程等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附件,主要约定:工程地点为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青白江大道899号。合同暂定总价为20857323.29元,最终以《工程量清单》(附件一)所列细目的单价和施工图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数量为准。华诚建工公司不得将本工程分包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禁止转包。中铁二局第三公司委派项目经理何小忠担任工地代表,负责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监察及其他事项,负责审批收方结算资料等文件;华诚建工公司委派张彬担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收方结算、材料领用、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领取工程款等事宜。合同无工程预付款,中铁二局第三公司与建设单位总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节点或进度计划并经建设单位及中铁二局第三公司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中铁二局第三公司可随时监督华诚建工公司的工程款使用情况,保证专款专用,若华诚建工公司不及时支付工程发生的有关费用,而影响中铁二局第三公司正常工作和施工,中铁二局第三公司有权代为支付,华诚建工公司必须配合并服从。华诚建工公司在撤场前应付清因本工程造成的外欠款,若未付清,在相关方找到中铁二局第三公司时,华诚建工公司应按照要求及时处理,否则中铁二局第三公司有权使用预留款代付。华诚建工公司下属劳务人员因工资问题发生上方或群体事件,华诚建工公司应及时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华诚建工公司同意由中铁二局第三公司依据劳务人员提供的证据确定欠薪金额并予以代付,华诚建工公司同意无条件接受该代付金额,并由中铁二局第三公司在应付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工程价款或质保金不足的,可向华诚建工公司追偿。2019年1月18日,中铁二局第三公司向华诚建工公司分别付款2000000元、1000000元、2000000元和3425100元,以上合计8425100元,另转款凭证上均注明为案涉工程劳务款。 2017年10月25日,华诚建工公司与聚益建筑公司就四川建院成都校区迁建项目(二期)实训楼及图书馆综合楼防水工程签订了《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为:聚益建筑公司采取包工包料专业承包方式,不得转包,华诚建工公司以实际工程造价方式承包给聚益建筑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范围内的债权债务由聚益建筑公司负责。工程地址在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青白江大道899号。开工时间及工期为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6月27日。付款方式为协商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则,竣工验收华诚建工公司收到业主工程款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0%;业主审计完成华诚建工公司收到工程款支付至决算金额的97%;保修金3%,质保期5年满后无质量问题全部付清。屋面及厨卫间防水工程完工后二日内,聚益建筑公司自检后,报华诚建工公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做48小时闭水试验,无渗漏交由土建进行下一道工序(保护层)进行施工。待交房前厨卫间防水再做一次48小时闭水试验,无渗漏交由业主,并履行交付手续。华诚建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要求的“支付条款”付款,须向聚益建筑公司赔偿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后,聚益建筑公司进行了施工。 另查明,聚益建筑公司在本案中对华诚建工公司和中铁二局第三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由此产生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方身份信息、《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附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收据、《防水工程承包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图纸、《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4946.44元和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200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7元(已减半)、保全费2645元,由被告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马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梁莎
判决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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