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钢铁设计研究院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甘0271民初4082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钢铁设计研究院与被告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钢铁设计研究院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钢铁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钢铁设计研究院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丁玺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莹莹
书记员王娟霞
判决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