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纪开元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京73行初10757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151909号关于第36423258号“益好”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8月13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9月30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外观构成、视觉效果、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差距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由原告独创,经过原告持续的使用,显著性较强,已经与原告建立了唯一产源联系。三、诉争商标是对原告在先“益好”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承载着“益好”品牌的商誉,与原告建立了唯一产源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四、与诉争商标相同标志的商标在其它类别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在书面答辩状中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36423258。
3.申请日期:2019年2月21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16类,已初步审定部分,类似群1607):镶框和未镶框的照片。
指定使用商品(第16类,被驳回部分,类似群1609;1611):文件夹(办公用品);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回形针;文件封皮;文具盒;办公文具;纸盒;纸袋;纸箱。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成都市鑫通博商贸有限公司。
2.注册号:4056951。
3.申请日期:2004年5月10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类似群1601-1603;1610):卫生纸;切纸刀(办公用品);描图纸;纸巾;复印纸(文具);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广州市品然贸易有限公司。
2.注册号:20196781。
3.申请日期:2016年6月3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类似群1604;1609;1611):卡纸板;牛皮纸;办公用夹。
四、其他事实
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行政程序不持异议,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明确认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标志本身近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标档案、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山东世纪开元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山东世纪开元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建宏
人民陪审员及国良
人民陪审员宋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庞学硕
书记员徐丹
判决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