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2民辖终178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狄耐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2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铁安装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甲方指定地点为工程现场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
厦门狄耐克公司对于中铁安装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胡珊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赵楚
书记员唐琪
判决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