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连云港市鑫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钱青果、王新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722民初1951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云港市鑫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钱青果、王新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被告钱青果、王新来已将欠款缴清,原告连云港市鑫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港市鑫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鑫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刘兆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克玲
书记员陶桃
判决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