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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庄希建
联系方式:0759-2288648
注册时间:1980-08-20
公司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路1号
简介:
土木工程建筑(含公路工程、码头、港口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给、排水工程),水电安装;室内装饰、基础打桩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设计安装;机械设备租赁;机械作业;运输服务;地基基础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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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奕荣与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2072民初6387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奕荣与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大公司)、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粤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建筑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奕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坚,被告长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粤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侯奕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长大公司、南粤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共同向原告侯奕荣赔偿经济损失724647元;2.长大公司、南粤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共同向原告侯奕荣赔偿勘查费8000元、鉴定费43000元、评估费6031元,合计57031元。事实和理由:南粤公司中标承建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工程,项目甲方和招标人均为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南粤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长大公司施工,其中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第TJ11标合同段即包括古镇荷塘出入口,位于侯奕荣承包古三村龙鳞沙的9亩土地旁。长大公司在施工过程将公路用残土垫高,直接将施工的红土堆放在路上经雨水冲淋流入侯奕荣承包的土地中,致使侯奕荣种植的苗木完全枯死,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具体损失以评估报告意见书为准。因长大公司、南粤公司、湛江建筑公司均为施工人,应当对侯奕荣经济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长大公司辩称,根据长大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以及评估报告的反馈意见,鉴定报告所认为的侯奕荣苗木受损因果关系,长大公司并不认可,具体答辩意见以在庭前提交的反馈意见书中体现,在此仅强调现场的苗木根系土壤营养成分并没有因为红土的覆盖而改变,而鉴定书认为苗木的养分受到影响并没有依据,其次,高速公路一侧土壤的透气性是优于种植区的土壤,更是大大优于种植区里淤积是土壤,因此可以明显证明淤积区的土壤和高速公路一侧的土壤并非同一类型,再次,现场本已具备了排水设施,而鉴定书认为土壤的淤积影响了现场的排水和灌溉,是与事实不符合,鉴定书采取了严重限制、严重影响等没有客观标准且违反鉴定中立原则的表述导致鉴定意见有失公平,需要补充:现场的薇甘菊生物危害严重,已严重危害苗木的生长,是造成侯奕荣损失的重要原因,该事实也在鉴定书中明确反映,基于该鉴定书的意见,长大公司集合评估报告书认为,侯奕荣变更的诉求以及金额并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的支持,理由如下:1.评估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其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现有市场价值,根据评估报告第五页第一行,可以清楚看出,本次评估所指的市场价值是指受红土影响的苗木,一次性买断价格,那么侯奕荣的损失如果存在的话应该是本次评估的市场价值与该苗木正常生长情况下的市场价值之间的差值,并非侯奕荣主张的根据评估报告书所称的60万元;2.根据评估报告所附上的委估资产照片以及法院和当事人各方现场查看的结果,评估对象并没有出现死亡,而且可以看出其生长情况,而且从评估报告看出现有市场价值的金额来看其生长情况亦不符合评估报告第九页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关于实物状况中苗木停止生长枯死的描述;3.评估报告称其本次评估方法是市场法,即通过市场调查、参照物比较最终确定评估价格,但评估报告中并未能体现本次评估的参照物,以及其价格调整原因以及调整系数,鉴于评估报告中出现的与事实不符合的描述和认定,以及其评估过程中存在重大的缺陷,长大公司认为该评估报告并未能反映出侯奕荣所主张的任何损失,请法院驳回侯奕荣的诉求,其他按照评估报告和鉴定意见的反馈为准。 南粤公司、湛江建筑公司均未到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0年,侯奕荣向中山市古镇镇古三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承包位于古三村龙鳞沙广中江高速古镇荷塘出入口旁的土地9亩,承包期限自2000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用于种植苗木积养植。2016年3月-12月期间,侯奕荣种植的苗木出现受损情况。侯奕荣称苗木受损是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第TJ11标合同段的施工方南粤公司、长大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导致施工的红土堆放在路上经雨水冲淋流入侯奕荣承包的土地中,致使侯奕荣种植的苗木完全枯死,造成极大经济损失。长大公司称其不是施工主体,施工主体是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2014年,南粤公司中标承建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工程,项目甲方和招标人均为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南粤公司又将该工程发包给长大公司施工,长大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与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广中江高速公路第TJ11合同段路基路面、古镇互通主线高架桥三基础及下部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路基路面、古镇互通主线高架桥三基础及下部结构工程施工所需配合作业,承担工程劳务分包施工。 诉讼中,长大公司对侯奕荣主张的经济损失不予确认,并主张即使存在经济损失,也无法证明该损害事实与各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此,侯奕荣当庭提出鉴定评估申请,要求鉴定涉案山泥与侯奕荣的苗木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评估侯奕荣的承包地内的苗木、鱼、灌水设备的经济损失价值,评估将侯奕荣的承包地恢复原状、清除侵入承包地的山泥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按侯奕荣的申请依法启动鉴定程序。本院委托选定广州市科技咨询中心作为鉴定机构首先鉴定涉案山泥与侯奕荣的苗木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侯奕荣向鉴定机构缴交了现场勘验费8000元及鉴定费43000元。2017年12月22日,广州市科技咨询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高速公路路面垫土产生水土流失进入古三村龙鳞沙苗圃地种植区,产生淤泥填埋。2、高速公路路面垫土过程产生水土流失对苗圃地种植区原有土壤化学性质与园林绿化苗木正常生长产生的影响。由于种植区的淤泥层与受淤泥层影响的原种植土层土壤养分含量明显低于种植区土壤养分含量,致使种植区土壤养分含量因高速公路垫土层土壤淤积而降低,影响园林绿化苗木正常生长的土壤养分吸收量,园林绿化苗木处分养分不良状况。由于种植区淤积层土壤通气性和非毛管孔隙度均低于种植区(无淤积)土壤通气性和非毛管孔隙度,表明种植区受高速公路施工淤泥淤积的影响,致使原种植区土壤通气性变差,根系正常呼吸与吸收养分的功能受土壤通气性变差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根系对土壤水分与养分的吸收,造成园林苗木生长不良。3、古三村龙鳞沙苗圃地排水与灌溉渠淤积对种植区园林绿化苗木正常产生的影响。由于古三村龙鳞沙苗圃地排水与灌溉渠存在大量泥沙,造成渠道排水不畅与水位升高,致使雨季饱和土壤水分排入水渠能力降低,引起种植区土壤水位上升,现状土壤水位埋深为20cm,土壤水位埋深与正常根系层基本一致,苗木根系层已经受到土壤饱和水的侵泡,严重限制了根系正常呼吸与根系养分吸收,造成苗木生长不良或死亡。4、古三村龙鳞沙苗圃地园林绿化苗木生长不良或死亡其他因素分析。苗圃地薇甘菊有害生物入侵,造成园林绿化苗木正常生长空间受到胁迫,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园林绿化苗木的正常生长。5、古三村龙鳞沙苗圃现状灌溉水对园林绿化苗木生长产生的影响。通过实验室分析现场采集灌溉渠水样与侵泡土壤水样pH值表明,现状排水灌溉渠水样与侵泡高速公路一侧土壤水样pH值均呈中性,灌溉水不是苗木生长的不良的主要因素。本鉴定结论基于现场鉴定当日实际情况得出。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后,本院另委托选定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侯奕荣的承包地内的苗木、鱼、灌水设备的经济损失价值,承包地恢复原状、清除侵入承包地的山泥所需要的全部费用进行评估。侯奕荣向鉴定机构缴交了评估费用6031元。2018年3月23日,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侯奕荣的承包地内的苗木、鱼、灌水设备、承包地恢复原状、清除侵入承包地的山泥所需费用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606596元,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侯奕荣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并认可该份《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侯奕荣对《资产评估报告书》除了清理淤泥(红土)所需的费用评估结果异议之外,对其他评估对象的评估结果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关于清理淤泥(红土)所需的费用问题,侯奕荣质证认为评估公司估算评估一吨淤泥(红土)的费用约20元/吨完全不符合常理,不应当采纳,其认为实际操作上清除一吨淤泥所需要的人工费用约1000元/吨,按100吨淤泥计算,所需清理费用约100000元。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侯奕荣的质证意见复函称双方当事人未提供具体有效的红土治理方案,只能按照普通挖土方工程进行作价,该部分评估金额是合理的。 长大公司则对《鉴定意见书》质证意见如下:1.现场苗木根系土壤营养成分并未因客土覆盖而改变,鉴定书借此认定苗木根系养分受到严重影响不符合常理。2.高速公路一侧的土壤透气性优于种植区的土壤,更大大优于种植区淤积的土壤,该土壤透气性的重大差异,已明显证明淤积土壤并非来自高速公路的垫土。3.现场本已具备排水设施,鉴定书认为土壤淤积严重影响现场排水与灌溉的结论与事实不符,更无任何依据。4.鉴定书多次采用了“严重限制”、“严重影响”等没有客观标准并且违反鉴定中立原则的表述,导致鉴定意见明显有失公允。5.现场薇甘菊生物危害严重,已严重影响了苗木生长,是造成原告损失的重要原因。《鉴定意见书》认定薇甘菊生物危害仅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苗木的生长,并没有任何客观鉴定标准,实属有失公允。6.咨询中心并不具备水土保持等相关鉴定资质,其鉴定结论并不具备权威性、正确性、被告无法认可。此外,鉴定机构并未对树木栽种时间进行鉴定,并不排除鉴定树木系原告为了获得损失而移植。因此,无法确认原告损失是否存在、损失价值,更无法确认损失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长大公司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质证意见如下:1.评估公司未对价格评估方法进行说明,且未体现计算参照物和计算过程,评估价格依据不足,无法体现公允性;2.本次对原告苗木现有市场价值的评估,并不能反映原告苗木是否受损以及受损情况;3.现场薇甘菊生物危害严重,已严重影响了苗木生长,是造成原告损失的重要原因;4.报告书关于实物状况和经济状况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并无依据;5.评估报告并未关注评估标的栽种日期的真实性,更无法确认评估标的是否为评估基准日前栽种的。 后因侯奕荣,长大公司对资产评估报告书均不确认,侯奕荣申请对2018年3月13日起承包地内的苗木市场价值及受损苗木的残值进行评估。因苗木已被铲除,侯奕荣、长大公司均同意以2018年3月13日双方签名确认的鉴定损失清单作为鉴定依据。随后,本院摇珠确定鉴定机构。2019年10月14日,中山成诺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申请函,称苗木价值受树种、高度、树型等因素影响较大,因委托对象已无实物,评估明细表中的数据不完整,部分数据跨度较大,如扁柏胸径10CM以上,且没有考虑树型等因素,故无法辨别其原始状况,无法进行评估,故申请退回委托。中山成诺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将评估退回后,本院又委托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进行评估。2019年10月18日,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函复本院,称因资料欠缺且无现场勘查条件,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认为该评估项目出报告风险较高,故将委托退回。 另查,2019年4月24日,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核准将名称变更为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侯奕荣赔偿经济损失424617.2元; 二、驳回原告侯奕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1617元,由原告侯奕荣负担3720元,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7897元(该款原告侯奕荣已预交,由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侯奕荣)。鉴定、评估费用合计57031元,由原告侯奕荣负担28515.5元,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28515.5元(该款原告侯奕荣已预交,由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侯奕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俊慧 审判员石一夫 审判员姚红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林晓霜
判决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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