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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庄希建
联系方式:0759-2288648
注册时间:1980-08-20
公司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路1号
简介:
土木工程建筑(含公路工程、码头、港口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给、排水工程),水电安装;室内装饰、基础打桩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设计安装;机械设备租赁;机械作业;运输服务;地基基础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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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福清与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2072民初4518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福清与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大公司)、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粤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建筑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福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坚,被告长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粤公司、湛江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卢福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长大公司、南粤公司、湛江建筑公司共同向原告卢福清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暂计)。诉讼过程中,卢福清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长大公司、南粤公司、湛江建筑公司共同向卢福清赔偿经济损失991758元;2.长大公司、南粤公司、湛江建筑公司共同向卢福清赔偿勘查费8000元、鉴定费43000元、评估费9981元,合计60918元。事实和理由:南粤公司中标承建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工程,项目甲方和招标人均为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南粤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长大公司施工,其中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第TJ11标合同段即包括古镇荷塘出入口,位于卢福清承包古三村龙鳞沙的5.02亩土地旁。长大公司、南粤公司、湛江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将公路用残土垫高,直接将施工的红土堆放在路上经雨水冲淋流入卢福清承包的土地中,致使卢福清种植的苗木完全枯死。后经鉴定,鉴定机构明确了苗木受损、死亡是由于长大公司、南粤公司、湛江建筑公司的施工行为所致。随后卢福清又申请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显示,苗木损失、抽水泵损失为991758元。另因鉴定成因、评估损失等,卢福清支出勘查费8000元、鉴定费43000元,评估费9918元。因长大公司、南粤公司、湛江建筑公司在2016年3月开始施工,施工后卢福清的苗木、鱼塘的鱼即受损,苗圃一直无法正常开工经营,在此期间,卢福清仍需支付承包用地的租金(自2016年4月计至2018年3月30日止)合计为20051元,该损失亦应当由长大公司、南粤公司、湛江建筑公司赔偿。因长大公司、南粤公司、湛江建筑公司均为施工人,应当对卢福清经济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综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卢福清提起诉讼。 长大公司辩称,1.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卢福清作为案涉苗圃的专业经营方,对其遭受的损失应具有评估和判断能力,但其原诉讼请求与本次诉讼请求的金额发生巨大的调整,该情形可以反应本案中卢福清的损失存疑;2.卢福清在此前的庭审中,对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亦存在诸多质疑的情形,因此本案的评估报告是否能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对卢福清来说也是不确定的;3.长大公司此前已发表书面的意见,就鉴定报告与评估报告提出质证意见,需要强调的是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为市场价值,与长大公司和另案卢福清中的评估报告情形一致,该案已由中山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因此参考该案本案的评估报告因未能评估卢福清的损失(如有)而不应予以采用;4.本案中案涉场地的施工方为湛江建筑公司,即使存在损失和侵权行为,等法律责任均应归于湛江建筑公司,与长大公司无关;5.卢福清声称其财产受到损害的主张证据不足,卢福清未能证明其承包的土地所在方位以及工程施工地之间的位置,卢福清未能证明存在财产损害的事实,因此长大公司认为卢福清未能证明其承包土地与施工地之间的具体位置,亦未能证明其主张的财产是否种植于其承包的土地,更未能证明上述财产的权属人、损害情况及价值,卢福清声称其财产受到损害的主张依据不足;2.即使存在财产损害情形,卢福清亦未能证明财产损害系由长大公司所致,长大公司并非广中江告诉第TJ11合同段的施工人,不存在因施工导致卢福清财产权利被侵害的可能,即使存在损害,也不能证明有因果关系,因此即使存在财产损害情形,该损害情形与长大公司并无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卢福清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粤公司、湛江建筑公司均未到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卢福清向中山市古镇镇古三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承包位于古三村龙鳞沙广中江高速古镇荷塘出入口旁(原龙云沙牛寮)的土地5.02亩,承包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0日,用于种植苗木积养植。中山市古镇镇古三村民委员会出具收款收据,确认卢福清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缴纳租金12700元。2016年3月-12月期间,卢福清种植的苗木出现受损情况。卢福清称苗木受损是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第TJ11标合同段的施工方南粤公司、长大公司、湛江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导致施工的红土堆放在路上经雨水冲淋流入卢福清承包的土地中,致使卢福清种植的苗木完全枯死,造成极大经济损失。长大公司称其不是施工主体,施工主体是湛江建筑公司。 2014年,南粤公司中标承建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工程,项目甲方和招标人均为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南粤公司又将该工程发包给长大公司施工,长大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与湛江建筑公司签订《广中江高速公路第TJ11合同段路基路面、古镇互通主线高架桥三基础及下部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湛江建筑公司为路基路面、古镇互通主线高架桥三基础及下部结构工程施工所需配合作业,承担工程劳务分包施工。 诉讼中,长大公司对卢福清主张的经济损失不予确认,并主张即使存在经济损失,也无法证明该损害事实与各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此,卢福清当庭提出鉴定评估申请,要求鉴定涉案山泥与卢福清的苗木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评估卢福清的承包地内的苗木、鱼、灌水设备的经济损失价值,评估将卢福清的承包地恢复原状、清除侵入承包地的山泥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按卢福清的申请依法启动鉴定程序。本院委托选定广州市科技咨询中心作为鉴定机构首先鉴定涉案山泥与卢福清的苗木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卢福清向鉴定机构缴交了现场勘验费8000元及鉴定费43000元。2018年10月17日,广州市科技咨询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高速公路路面垫土产生水土流失进入古三村龙鳞沙苗圃地种植区,产生淤泥填埋。2.高速公路路面垫土过程产生水土流失对苗圃地种植区原有土壤化学性质与园林绿化苗木正常生长产生的影响。由于种植区的淤泥层与受淤泥层影响的原种植土层土壤养分含量明显低于种植区土壤养分含量,致使种植区土壤养分含量因高速公路垫土层土壤淤积而降低,影响园林绿化苗木正常生长的土壤养分吸收量,园林绿化苗木处分养分不良状况。由于种植区淤积层土壤通气性和非毛管孔隙度均低于种植区(无淤积)土壤通气性和非毛管孔隙度,表明种植区受高速公路施工淤泥淤积的影响,致使原种植区土壤通气性变差,根系正常呼吸与吸收养分的功能受土壤通气性变差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根系对土壤水分与养分的吸收,造成园林苗木生长不良。3.古三村龙鳞沙苗圃地排水与灌溉渠淤积对种植区园林绿化苗木正常产生的影响。由于古三村龙鳞沙苗圃地排水与灌溉渠存在大量淤泥,排水渠正常排水功能受到影响,即花木地排水不畅,引发排水渠水位升高,经花木地现场测量,排水灌溉渠水位高程与种植区地面高程相差20cm左右;雨季,因排水不畅,种植区苗木根系受土壤饱和水浸泡时间明显增加;苗木频繁浸泡只是根系处于缺氧状态,限制了苗木根系需要呼吸和维持生命活动所需养分吸收,对苗木正常生长构成严重威胁,造成苗木生长不良或死亡。本鉴定结论基于现场鉴定当日实际情况得出。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后,本院另摇珠选定中山市科兴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卢福清的承包地内的苗木、鱼、灌水设备的经济损失价值,承包地恢复原状、清除侵入承包地的山泥所需要的全部费用进行评估。卢福清向鉴定机构缴交了评估费用9918元。2019年8月28日,中山市科兴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卢福清的承包地内的苗木、鱼、灌水设备、承包地恢复原状、清除侵入承包地的山泥所需费用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991758元,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卢福清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并认可该份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卢福清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质证意见如下:1.对资产评估报告受损苗木的评估价格,不予确认,卢福清种植区部分的苗木外贸虽未显示死亡,但实质已处于死亡状态,受损的苗木应按死亡苗木的受损价格评估;2.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红土清理的费用标准不予确认,评估公司估算评估一吨红土的费用约50元/吨明显不符合常理,不应当采纳,其认为实际操作上清除一吨淤泥所需要的人工费用约1000元/吨,按500吨淤泥计算,所需清理费用约50万元;3.评估公司未对苗木受损之日至今增值部分进行评估,明显不合理,评估公司应对增值部分进行评估,且由长大公司、南粤公司、湛江建筑公司赔偿卢福清该增值部分的损失。中山市科兴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卢福清的质证意见复函称,1.受损苗木的价格是评估公司仅对相关苗木的市场价值进行估值,且相关市场价值是经过评估人员尽责的市场调查后得出的专业结论;2.淤泥清理的费用,经过调查,市面上清理类似淤泥的市场价格在600-900每车(含人工),按大型货车13吨满载运输计算,评估价格50元/吨在合理范围。 长大公司则对鉴定意见书质证意见如下:1.高速公路一侧坡面土壤化学性质与种植区土地化学性质及各项数据相差甚远,由此可证明淤泥层突然并非来自高速公路一侧;2.高速公路一侧的土壤物理性质与种植区土地物理性质及各项数据相差甚远,由此可进一步证明淤泥层突然并非来自高速公路一侧;3.现场本已具备排水设施,鉴定书认为土壤淤积严重影响现场排水与灌溉的结论与事实不符,更无任何依据;4.咨询中心并不具备水土保持等相关鉴定资质,其鉴定结论并不具备权威性、正确性,长大公司无法认可;5.长大公司对鉴定意见存在重大异议,要求传唤鉴定人出庭作证。因此,无法确认卢福清损失是否存在、损失价值,更无法确认损失与长大公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广州市科技咨询中心对长大公司的质证意见进行函复,认为长大公司的上述异议均不成立。长大公司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质证意见如下:1.评估结果仅是苗木等财产的现有市场价值,并不有等同于卢福清所受到的损失;2.评估公司未对价格评估方法进行说明,且未体现计算参照物和计算过程,评估价格依据不足,无法体现公允性;3.评估公司不具备辨别现场苗木的能力;4。评估报告并未关注评估标的栽种日期的真实性,更无法确认评估标的是否为评估基准日前栽种的。 南粤公司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质证意见如下:1.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价值为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并非经济损失价值;2.资产评估报告所依据的卢福清财务受损评估明细表未经评估机构、原被告共同清点、测量、确认,评估基础存疑;3.评估基准日与实际施工日相距较远,评估价值可参考性较弱。 2019年11月22日,中山市科兴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长大公司及南粤公司的上述质证意见进行函复,称其公司提交报告出具的报告依据充分,结果合理。 另查,2019年4月24日,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核准将名称变更为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卢福清赔偿经济损失694230.6元; 二、驳回原告卢福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4323元,由原告卢福清负担4587元,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9736元(该款原告卢福清已预交,由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卢福清)。鉴定、评估费用合计60918元,由原告卢福清负担30459元,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30459元(该款原告卢福清已预交,由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俊慧 审判员石一夫 审判员姚红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林晓霜
判决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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