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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范连玉
联系方式:0452-3123826
注册时间:1988-03-12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工业路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利专用机械、清淤机械、打井专用机械、探水机械安装与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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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崔冲冲、崔俊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1524民初3387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阅卷导航 音视频 原告山东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冲冲、被告崔俊奇、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第一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崔俊奇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崔冲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保证金40万元,并赔偿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竟标聊城市彭楼灌区改扩建工程第六标段施工工程,我公司经被告第一公司的联系人崔俊奇介绍借用其施工资质。2018年6月,因竞标以上工程,需交纳投标保证金40万元,2018年6月12日,我按照第一公司联系人崔俊奇之侄儿崔冲冲的指示以卢聪之名将40万元转给第一公司,第一公司将上述款项汇至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并参与了竞标,但未中标。后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保证金40万元返还给第一公司,但该40万元保证金至今未退还给我,给我造成较大损失,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被告崔冲冲未作答辩。 被告崔俊奇辩称,被告从未收到原告的任何款项,所以被告认为该案与被告无关,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被告第一公司辩称,黑龙江一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合作关系,原告从未向公司汇过任何保证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2018年6月其经第一公司联系人崔俊奇介绍借用该公司施工资质参与聊城市彭楼灌区改扩建工程第六标段施工工程的竟标。原告主张2018年6月12日其按崔俊奇侄子崔冲冲的指示以卢聪之名将己方保证金40万元转给第一公司,第一公司将上述款项汇至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原告参与了竞标,但未中标,后保证金40万元返还给第一公司,但未退还给原告。 原告提供的齐鲁银行2018年6月12日电子银行回单显示,付款人卢聪通过其齐鲁银行聊城东阿支行账号62×××68向收款人崔冲冲中国工商银行邹城市支行62×××50账号转账40万元。 被告崔俊奇否认收到过原告的任何款项,其本人不知道上述事实的存在。其认可在崔冲冲指示下于2018年6月13日向第一公司员工王永刚转账保证金41万元,并不清楚投标的具体工程项目。该款系崔冲冲向其的借款,当时约定了利息,后王永刚将该款原路退回40万元。 被告第一公司否认同原告存在合作关系,亦未收到过原告任何款项。其参与了上述工程的竞标,保证金40万元系第一公司通过自己账户转账给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因未中标,该款直接退回第一公司。 被告崔冲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山东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茂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梦晓
判决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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