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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隆盛源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5万元
法定代表人:曲华
联系方式:0464-8822420
注册时间:2005-08-22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杨扬大街(大唐七台河电厂附近)
简介:
承装110KV及以下输、变、配电工程及与土建配套动力、电照工程,汽车运输,电力技术咨询,房屋租赁,粉煤灰加工,热能产品销售,铸造件加工,物资贸易,化学制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健身器材销售,生产、销售粉煤灰矿物掺合料、脱硫石膏、水泥缓凝剂、炉渣、漂珠,装卸搬运服务,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淡水养殖,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煤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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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吉林飞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黑民辖终6号         判决日期:2021-03-24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飞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飞特公司)、原审被告张滨、鸡西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七台河隆盛源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2020)黑01民初2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龙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告诉请为确认《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并不涉及金额,属非财产案件,且《债权转让协议书》中并未载明金额,一审法院以债权转让通知书中体现的1028万元作为本案诉讼标的额明显错误。对于不涉及争议金额的案件应当按件收费,且本案曾由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并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后原告自行撤诉,已说明本案不涉及财产,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畅春松 审判员付茂丽 审判员陈春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徐新卫 书记员李松
判决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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