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郴州市固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李昕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号:(2021)湘1003财保85号
判决日期:2021-03-24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郴州市固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价值2677807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昕价值1517467元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保单号为:PZDM202143100000000211)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780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昕的银行存款15174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郴州市固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刘卫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宇娟
书记员张亚运
判决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