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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童树林
联系方式:0735-2656669
注册时间:2001-11-30
公司地址: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府前华厦5楼) 复制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物的内外装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劳务分包;水利水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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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郴州市固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李昕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号:(2021)湘1003财保85号         判决日期:2021-03-24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郴州市固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价值2677807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昕价值1517467元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保单号为:PZDM202143100000000211)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780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昕的银行存款15174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郴州市固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刘卫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宇娟 书记员张亚运
判决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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