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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方式:0418-8832500
注册时间:2001-06-05
公司地址: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简介: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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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鼎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9执复15号         判决日期:2021-03-24         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大连海鼎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2021)辽0921执异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明,该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辽0921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20年1月20日由审判员陈垠签盖本判决已经生效的法律印章。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据(2019)辽0921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并无不当,因该民事判决书已由民事承办法官签盖本判决已经生效的法律印章,故该民事判决书系生效法律文书。另执行异议系审查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或执行行为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及对该实体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而异议人主张裁判文书未有效送达系属民事审判范围,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故该院对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大连海鼎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 复议申请人大连海鼎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复议请求停止对(2019)辽0921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事实和理由:(2019)辽0921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并未向其有效送达,未对其产生法律效力。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终止本案执行。 审查查明的事实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大连海鼎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执异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邱际德 审判员卜祥丽 审判员周石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洋
判决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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