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全与吴忠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宁0424民初313号
判决日期:2021-03-24
法院:泾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德全诉被告吴忠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吴忠二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结算单上“吴忠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宁夏分所对公章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鉴定结束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德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马权良
审判员黄园
人民陪审员庞贵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马艳
判决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