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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大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066万元
法定代表人:严玉林
联系方式:0527-81083777
注册时间:2009-07-15
公司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439号城宇大厦A1405室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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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5王以强与孙士军、江苏恒大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1302民初7525号         判决日期:2021-03-24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以强与被告孙士军、江苏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以强,被告恒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士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以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士军支付工资13000元及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恒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受被告孙士军雇佣,到恒大公司承建巨力特项目工程部泥工组从事瓦工工作,并约定工资标准为180元/天。原告从接受雇佣开始至实际施工结束,累计工数为194.5天,按照原告与被告孙士军约定的工资标准,被告孙士军需支付原告工资35010元。后被告仅支付22010元,剩余13000元并未给付,有2017年1月28日原被告结算的清单佐证。期间,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农民工工资,但二被告相互推诿,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孙士军未作答辩。 被告恒大公司辩称:1.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恒大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也不是适格的被告;2.双方于2017年1月28日进行结算,原告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8日,被告孙士军在一份标题为江苏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巨力特项目工程部施工人员登记表中的“班组长承诺”、“备注”处签名,该登记表载明:“泥工组姓名王以强性别男年龄54工种泥做工时间194.5工工资标准180元已领工资额20000元未领工资额35010元班长承诺实付壹万伍仟元正孙士军2017.元.282017年10月30号付壹万元正实付伍仟元正工人承诺:18000找颜伟玲备注:孙士军”
判决结果
一、被告孙士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以强支付欠款13000元及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以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士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臧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叶晓群 书记员杨一帆
判决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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