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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台、港、澳投资企业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付晓勇
联系方式:0316-2122080
注册时间:2014-10-30
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北凤道80号瑞成观邑3号楼1单元1层101号
简介:
为总公司承揽铁塔建设、维护、运营;基站机房、电源、空调等配套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及基站设备的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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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1022民初1988号         判决日期:2021-03-24         法院:固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泽建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泽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许伟,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泽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期间的劳务费共计150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12日,被告一与固安工业园区东位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位村)签订《廊坊移动通信公司基站租用房屋、土地及用电合同》,被告一在东位村建立移动通信基站,由东位村提供所需土地、房屋和电源,被告每年支付东位村一万元租赁费,合同期限为20年。被告一为了保障中国移动网络的正常运行,应对突发状况的出现,聘用东位村村民也就是原告作为基站的安全员,并也在2006年10月12日当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期限也为20年,劳务费为每年5000元,东位村进行了盖章认可。自协议签订以来至2016年10月被告一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至2016年10月12日以后,原告再没有收到被告一的劳务费,现共计拖欠原告劳务费15000.00元。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同利益。因被告一为分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公司作为当事人,应将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总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起诉,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移动公司、移动分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15000没有异议。2016年10月12日前我方已经按照协议约定通过东位村村委会支付了相关的劳务费用。同时自2016年10月12日开始铁塔公司已经接替我方成为承租方,承接了移动公司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原告的劳务费用自此时开始也是由铁塔公司通过村委会支付给原告。自2016年10月12日开始,我方已经不是《廊坊移动通信公司基站租用房屋、土地及用电合同》的合同相对方,而在2016年10月12日之前的劳务费用,原告已经取得。综上,我方不应承担支付相关劳务费用责任。 被告铁塔公司辩称:因为移动公司与铁塔公司交接的全部文件中并不涉及原告王泽建作为劳务提供者的相关约定,移动公司与村委会签署的合同第九条明确规定该基站为无人值守基站。被告铁塔公司对于原告提供劳务不知情同时原告并未提交其提供劳务的相关证据,仅靠其与移动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无法证明原告实际提供劳务。另外,原告的诉求中仅要求支付2016年10月份到2019年10月份劳务费,而原告提供的补充协议签署时间为2006年,证明该份协议之前一直正常履行,2016年10月11日之间是有实际支付劳务费的主体存在。存在实际劳务费支付者的情况下,证明有实际用工主体的存在。而本案被告铁塔公司并未支付上述期间的费用,对用工情况毫不知情,应由实际支付劳务费的用工主体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2日,案外人东位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分公司签订廊坊移动通信公司基站租用房屋、土地及用电合同。同日,被告移动公司固安分公司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移动公司固安分公司招聘的基站安全员,受甲方领导负责基站的安全工作。被告移动公司固安分公司给予原告每年5000元劳务费,乙方提供正式发票。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原告未收到2016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期间的劳务费共计15000元。 另查明:2016年3月16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达成关于铁塔相关资产转让涉及合同转让事宜的同意函,函载内容“相关合同执行至2015年10月31日的相关权利义务仍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承担。自2015年11月1日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将其在与贵方签订的有关合同项下的与铁塔相关资产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转让后的合同缔约主体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变更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上述内容有原被告陈述、廊坊移动通信公司基站租用房屋土地及用电合同、补充协议、关于铁塔相关资产转让涉及合同转让事宜的同意函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泽建劳务费15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泽建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王泽建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员于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怡洋
判决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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