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浩宇与王康明、句容市银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1183财保5号
判决日期:2021-03-24
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窦浩宇与被申请人王康明、句容市银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窦浩宇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康明、句容市银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担保函为申请人窦浩宇对被申请人王康明的采取的保全措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康明名下银行存款2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815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李师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杜娟
书记员蒙丝琴
判决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