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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岳磊
联系方式:0791-88533911
注册时间:1990-04-07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 复制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居民储蓄、委托、租赁、投资业;代办企业财产险、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家庭财产险、家庭财产两全险、货物运输险、短期人身险、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以上主兼营项目应在许可核准范围和有效期限内经营)(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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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胡应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赣0102执恢486号         判决日期:2021-03-24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10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后以(2019)赣0102执3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依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的申请恢复执行立案,并向被执行人胡应亮、杨金兰、杨柳、罗雪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胡应亮、杨金兰、杨柳、罗雪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在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登记于被执行人胡应亮名下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的房产。 在原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以原案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金兰名下坐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的房产,于2019年6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柳名下车牌的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暂不符合处置条件。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令,本院通过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变卖了审理期间查封的上述房产,因无人竞拍,均已流拍。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32.200834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3月8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32.200834万元及相应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3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朱金辉 审判员郑贵阳 审判员王义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文清
判决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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