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南昌索克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赣0102执恢84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24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赣0102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现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进行查询,于2021年1月17日依法在京东网司法拍卖被执行人苏群名下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并以400000元竞买成交。现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南昌索克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苏群、姜乔生、李为德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昌索克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苏群、姜乔生、李为德公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应执行312.59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3月9日已经执行到位36634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朱金辉
审判员郑贵阳
审判员王义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喻莎莎
判决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