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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尚云
联系方式:13655971877
注册时间:2000-08-22
公司地址:南安市水头镇奎峰工业区
简介:
石板材、荒料的加工、销售;石雕工艺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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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07民初15502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审理需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龚婕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莉蓉、王文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松青、陈桂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69086.63元;2.判令被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1969086.6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宁夏正云财富中心(万豪)大厦项目精装修工程需要,向原告采购石材,双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编号NXGY-W-01),约定双方最终结算数量以被告指定验收人最终签收的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为准;货物到达工地并经被告初步验收合格,每月20日对账,下个月被告支付本月到货总值的75%;材料全部供货完成后,待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供货总值的85%,双方办理结算,且被告与业主办理完工程竣工验收和有效结算后,分期分批付至被告审定值的95%;剩余结算货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后,无质量问题及违约等情况,被告一次性退还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约定石材。2019年10月23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原告共计向被告提供价值5072722.77元的石材。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货款2850000元,拖欠剩余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明确系争合同项下5%质保金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不在本案中主张;另原告已按约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000000元,剩余金额1072722.77元的发票尚未开具,因税收政策调整,现仅能开具税率为13%的发票,故基于税率调整愿意将被告欠付货款总额下调27742.83元(计算方式1072722.77元-1072722.77元÷1.16×1.13),相应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42730.94元[计算方式为(供货5072722.77元-税点调整金额27742.83元)×95%-已付款285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1942730.9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1.原告是被告所承接的系争万豪项目三标段石材供应商,双方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被告收到过原告供应的货物,但数量需要双方进行结算,现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结算金额不予认可。钱圩东原为被告项目经理,已离职;王杰原为被告物资员,已于2020年6月29日离职,该两人均无法通知到庭;宋银双原为被告物资员,已于2020年7月6日调往其他项目,未通知到庭。现原告提交的结算清单上被告签名人员王杰或宋银双,该两人并非被告在合同中指定人员钱圩东,且均未对货物数量核实,仅表示以业主确认的数量为准,故结算清单、发货清单无法作为货款结算的依据。物资需求采购计划仅为被告采购需求,无法体现原告实际送货数量。被告对《材料(最终)结算单》上钱圩东、魏晓宇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不应作为结算依据。2.虽然案涉项目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但被告尚未与业主完成最终结算,也未收到业主方支付的剩余工程款。根据约定,被告目前仅需向原告支付85%的货款。退一步说,即使按照原告主张的供货金额,被告欠付款项为1366952元。原告尚未完成发票开具,被告有权拒绝未开票货款支付。3.被告不同意赔偿利息损失。若法院最终认为被告应当赔偿,最多应以原告已开票、被告未付款金额1150000元为基数,自本项目实际投入使用之日2020年8月28日起算利息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未开票货款,被告按约有权拒绝付款,不应赔偿利息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XGY-WZ-01),合同第一部分为通用条款约定:“……2.4所有货物的计划量或加工量必须以由甲方项目负责人所签发的计划单/加工单为准。否则,甲方项目部有权拒绝签收货物和拒绝支付任何款项……2.5甲乙双方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指定验收人最终签收的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为准,乙方不得以合同暂定数量或合同暂定总金额为依据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款项。2.6乙方实际供货金额超过合同暂定金额5%的,必须另行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所供超过合同暂定金额部分的货物不予付款……十付款流程与结算……10.1.1乙方每月20日与甲方核对上月21至本月20日所供材料数量,并办理完过程付款手续,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发票……(1)……如乙方未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合规、不及时、无法认证,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视为甲方付款逾期,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利息、违约金或赔偿损失……10.3材料结算本工程验收完毕后,甲乙双方办理材料结算,结算价将是甲方最终付款的依据。具体办理方式及时间,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10.4质保金约定10.4.1质保金返还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材料最终结算价款的95%,5%留作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28日,扣除质保期间发生的保修费用后无息返还……”。合同的第二部分专用条款部分除明确产品名称、品种、规格和价格等内容外,另约定了:“……2.5甲方项目负责人为钱圩东……8.1.3由甲方指定的验收和试验人员为王诗浩……十、结算方式及流程10.1.1(1)本合同项下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6%……10.2.1材料预付款无预付款10.2.2材料进度款货物到达工地并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每月20日对账,下个月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月到货总值的75%。10.3材料结算材料全部供货完成后,待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供货总值的85%,甲方与乙方办理完结算,且甲方与业主办理完工程竣工验收和有效结算后,分期分批付至甲方审定值的95%。10.4剩余结算货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后,无质量问题及违约等情况,甲方向乙方一次性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在合同落款处,双方盖章予以确认。 合同签订后,被告员工钱圩东、蔡飞等以出具《物资需求、采购计划》及加工图的方式向原告下单,原告制作后于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5月18日期间向被告供应石材30批,相应形成《结算清单》、《发货清单》若干。2019年1月4日,被告员工王杰对之前的发货进行清点并在前述《结算清单》上签名确认,并手写添加“到货数量以业主、监理、验收合格数量为准,不合格石材最后统计退回,不计入到货数量”。2019年1月4日后形成的结算清单由被告员工宋银双单独或宋银双、王杰共同在收货人处签名确认。 为证明系争项目双方结算情况,原告提交了《材料(最终)结算单》,载明违约罚款或协商扣款36763.18元,材料费最终结算款(扣款后)5072722.77元,已付款2850000元,已开发票4000000元等内容,下方由被告案涉项目物资管理员宋银双、项目商务经理魏晓宇、项目经理钱圩东签名确认,魏晓宇签名时书写日期2019年10月23日。审理中,原告陈述该《材料(最终)结算单》由被告制作并签名后,被告员工宋银双于2019年10月26日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寄交原告经办人王兵兵,原告员工王兵兵签署后回寄。被告确认《材料(最终)结算单》上宋银双签名真实,但对钱圩东、魏晓宇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本院多次释明,被告仍然既未向本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亦未通知钱圩东、魏晓宇、宋银双到庭陈述。 原告提交《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表》显示,被告系争项目已付款2850000元,分别为:2018年12月10日转账付款500000元,2019年1月23日汇票付款1500000元,2019年2月1日转账付款600000元,2019年4月23日转账付款250000元。原告系争项目已开具发票金额合计4000000元,分别为:2018年11月16日开票600000元,2018年12月9日开票868243.42元、902513.04元、848353元、780890.54元。原告陈述因被告未支付完毕开票金额,故原告暂停开具剩余金额合计1072722.77元的发票;虽然合同约定原告应开具税率16%的发票,现根据国家政策调整,若被告继续付款,原告愿意开具税率13%的剩余发票。 双方确认案涉项目在2020年8月28日实际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资需求采购计划及加工图、《材料采购合同》《结算清单》《发货清单》《材料(最终)结算单》《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表》等证据证明,以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提交了顺丰快递客户月结清单、付款和顺丰快递电子发票,以证明案涉《材料(最终)结算单》系由被告员工宋银双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交付原告员工王兵兵。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辩称无法体现快递邮寄内容为《材料(最终)结算单》。 审理中,被告提交了钱圩东请假单、劳动仲裁申请书、辞职申请单等证据,以证明钱圩东不可能于2019年10月23日签署《材料(最终)结算单》。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诉称钱圩东为被告指定的系争项目负责人,钱圩东签署《材料(最终)结算单》时是被告员工,签署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被告不应以其与钱圩东存在劳动争议为由否认《材料(最终)结算单》的真实性,原告对此并不知情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42730.94元 二、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对原告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2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85元,由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龚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昊艳 书记员庞申威
判决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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