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888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华
联系方式:0515-88832988
注册时间:2010-05-20
公司地址: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兆泉商务中心7楼西侧(E)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公路工程、公路路面与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桥梁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隧道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特种工程(结构补强)、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机电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地坪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大理石加工及销售;陶瓷、五金产品、灯具、卫浴洁具、机电设备及配件销售;工程监理;标识、标牌、灯箱设计、制作、销售;门窗制作、安装、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姚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903民初6589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姚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姚伙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友霞、被告姚伙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陈如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兵、周伯新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友霞、被告姚伙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陈如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伯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润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25387.85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润阳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32587.85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30日,原告作为中标单位与建设方即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姚伙村便民服务中心土建及一般安装工程,合同价款788852.86元,双方并就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至2017年1月19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目前,该工程经审计,审定价为847497.85元,被告仅支付工程款322110元,其余工程款525387.8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姚伙村委会辩称,原告作为中标单位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姚伙村便民服务中心土建及一般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施工是事实。但原告又将该工程分包给案外人李某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先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42335元,已不差欠原告工程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2日,盐城润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更名为本案原告润阳公司)中标尚庄镇姚伙村便民服务中心工程。2015年10月30日,姚伙村委会作为发包人(招标人)与润阳公司作为承包人(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承包范围为姚伙村便民服务中心土建及一般安装工程,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开工日期为2015年10月16日(以签发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6日,合同总工期为50日历天,合同价款788852.86元,中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确保工程验收,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怠工,如因中标人原因延误工期的,中标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每拖延一天向招标人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十日内,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年后十日内,付至审计价款的95%,质保期内预留5%保证金,质保期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保金。质保期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某;其余工程均为贰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并就双方权利义务、工程质量要求、保修责任、违约、索赔和争议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润阳公司将此工程全部转包给案外人李某施工,双方于2015年11月3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价款为748852.86元(含税金),在2016年春节前原告润阳公司按进度付工作量的40%给李某过春节。工程竣工后,原告润阳公司付给李某结算总价的4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2017年春节前达工程款的85%,余下工程款在2017年9月1日学生开学前全部结清。双方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庭审中,原告润阳公司陈述其将案涉工程全部转包给李某,采取的是固定工程价计算方式,即最终工程审定价超出固定价748852.86元部分由其享有,如出现不足,则不足价款亦由其补足。 转包合同签订后李某进场施工,工程施工的工人工资、材料购买、施工等一切事务均由李某负责,原告润阳公司均未参与。2017年1月19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姚伙村委会使用。2018年5月7日,经江苏阳光豫信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审定,案涉工程最终价款为847497.85元。嗣后,原、被告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为此,原告润阳公司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6年2月5日,原告润阳公司向被告姚伙村委会出具借条,向被告借款20万元用于发放案涉工程工人工资,并约定月利率为1.2%,借期三个月,后姚伙村于当日扣除三个月的利息7200元,将余款192800元交付给实际施工人李某用于发放案涉工程工人工资。后经李某要求,原告润阳公司又先后于2017年1月27日、2018年2月2日、2018年10月16日三次出具委托付款书,委托被告姚伙村委会向乐某等人支付人民币322110元,后被告姚伙村委会又根据实际施工人李某的指示向案外人陈如中(忠)支付了30000元。在施工过程中,李某又分别于2016年2月5日、2016年12月26日向被告姚伙村委会领款10000元、20000元;后又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告姚伙村委会出具了318000元的借(领)款凭证(该318000元中包含出具200000元借条的金额,实际付款金额应为310800元);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被告姚伙村委会付款120000元。综上,李某实际收到被告姚伙村委会付款812910元。原告润阳公司认可已收到被告姚伙村委会支付工程款514910元。 再查明,被告姚伙村委会为案涉工程缴纳税款26290元,但原告润阳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润阳公司为案涉工程缴纳税款10121.3元,其主张已缴纳全部工程价款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89元,由原告润阳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云鹏 人民陪审员丁红梅 人民陪审员韦定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胡正兵 书记员张卉
判决日期
2021-03-2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