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水城市设计有限公司、定远县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1125执627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定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定远县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定远县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66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陈汇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凌敏
判决日期
2021-03-22